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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保大保小谁说了算?难产保大保小有法律规定吗?

2024-05-27 23:08:25试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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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保大保小谁说了算?难产保大保小有法律规定吗?比如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如果继续怀孕,最后的结局很可能是大人、孩子都保不住,医生应该做出终止妊娠的建议。

生孩子保大保小谁说了算?难产保大保小有法律规定吗?

生孩子保大保小谁说了算

从法律和伦理原则上来说,在胎儿尚未出生前,应该还不算做是一个自然人,因此,牵涉到生存问题(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时肯定是优先考虑母亲。

同时胎儿是依附于自己体内存在的,就算选择了“保小”,只要孩子没生出来,大人的问题肯定会影响到孩子。即使最后生出来了,胎儿有各项并发症的可能性也会很大。所以无论是法律还是现行医疗原则,都是以产妇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位的!我们国家《母婴保健法》第一8条是这么规定的: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胎儿有严重缺陷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有时候大人没问题,但是胎儿有宫内缺氧的表现,不尽早生出来可能会有风险,那么医生会建议剖宫产。

虽然对大人的损伤大一点儿,但是对孩子更有利。这种情况不用去让家属做出选择,因为这是产科处理的医疗原则。

医生应该根据医疗原则做出建议,而不是让家属去选择保大人还是保孩子。

还有些情况,孕妇本身合并有其他疾病,如果继续妊娠,可能会危及生命。

生孩子保大保小谁说了算?难产保大保小有法律规定吗?

难产保大保小有法律规定吗

难产 代表尚未分娩 (除非胎儿已部分露出而无法继续分娩,且根据一部露出说) 此时胎儿的生命法益尚未成为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的保护对象相反 胎儿母亲的生命却是该罪的保护法益 胎儿的生命不高于胎儿母亲的生命医生对产妇有生命保障的义务如果医生有条件挽救母亲的生命却选择不挽救 放任母亲死亡 因为胎儿法益低于母亲法益 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法主张义务冲突当然即使发生这种情况 可能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轻微。在分娩的过程中,如果有意外情况发生,孕妈自身的本能反应是保护自己,而不是胎儿。在胎儿未出生时,如果孕妈出现了大出血的情况,身体的系统会减少对胎儿血液的供给,从而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此时,孕妈身体朝胎盘输送的血液量会下降,胎儿可能会出现缺氧、甚至是宫内窒息的情况。这也是比较正常的反应,如果孕妈出现了意外,胎儿即使活了下来,大脑也会由于缺氧受到不可逆的伤害,以后也容易落下重大残疾。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婴儿尚未出生的情况下,是不存在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而国家在《母婴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倾向都是保大人。在现在的医疗条件下,出现在这种问题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孕妇出现难产特殊情况,才有可能对孕妇造成一定的影响。而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我们都知道女性在生产的时候是一到鬼门关,特别是剖腹产跟难产的女性,危险性和死亡率就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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