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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宁市三孩补助政策比较新消息-南宁市三孩奖励政策规定

2024-07-15 19:22:50试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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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宁三胎补助政策比较新消息 南宁三孩奖励政策规定,生三胎国家补贴额度没有统一规定,以地方执行政策为准。本文小编帮您梳理2024年南宁三胎补贴政策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2024年南宁市三孩补助政策比较新消息-南宁市三孩奖励政策规定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实施三孩政策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普遍两孩政策,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了可以自行安排生育和再生育的情形。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将“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明确自己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和繁衍。

新《条例》规定,可以自行安排生育:

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三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没有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收养的子女,下同),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诊断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在边界线五公里以内的村庄定居并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增加了产假和陪产假,不影响福利、晋升、工龄等。

新《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50天产假,男方享受25天护理假。

——取消生育审批,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新《条例》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的角度,改革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是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

三是简化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您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伤残鉴定证明等。).

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时间。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产前扩大到产前或产后三个月内,地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由群众自主选择。

五是明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子女,都可以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虽然过去是这样做的,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这次增加了,把以前的做法用法律固定下来了。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实施普遍两孩政策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但为保证政策衔接,在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国家鼓励按规定享受生育奖励、优待、扶助政策的家庭,应按照“老有所养”的原则继续享受。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起,于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与我国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的2016年1月1日并不矛盾。只要符合条件,国家法律修改生效后就合法了。

已婚夫妇南宁三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的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都没有生过孩子。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医院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农村户口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除了现有的独生子女规定,如果他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他们可以要求再要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和一个孩子;

2.两代独生子女一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三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独生子女的;

4.结婚定居在独生孩子家,只有一个孩子的男子;

5.兄弟友善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方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友善均未收养子女;

注: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户籍关于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规定。

其他情况1.农村居民在政府统一安排下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户籍规定。

2.农村居民已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如果没有怀孕,不适用农村户籍规定。

3、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现有独生子女和农村户口外,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其中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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