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修改前,广西的计生条例规定要求,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而修改后显示,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被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计生条例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网友们也表示:“全面放开生育要来了,像“多地对公职人员不再超生即开除”、“鼓励生二胎”这样放宽生育限制已经是必然的事情。鼓励多生育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另外,延迟退休年龄、鼓励老年人参加社会劳动,也是一个大趋势。”
还有的说:“以前多生被开除,短缺经济,落后的生产满足不了人们物质、文化的需要,那也是没办法的办法。这么短的时间,现在的人已经不知道或者忘了以前艰难的岁月。“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历史不要选择性遗忘,这样才能阻止历史悲剧的重演。”
各地区“超生即辞退”法规已调整
其实,除了广西修改了公职人员“超生即辞退”的政策外,广东、海南、宁夏等地的计生条例也有所变化,如下: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明确公职人员如果“超生”,将面临的是行政处分而不是开除;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将会依法给予处分;
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定明确“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也因为广东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的发酵,推动了部分地区法规中“超生即辞退”规定的修改,对以往超生开除的公职人员只能遗憾自己所处的年代了,毕竟一个阶段一个法律政策,法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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