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和未成年怀孕犯法吗
作者:全民健康网 时间:2025-01-26 浏览:53
下面三种方法就是未成年怀孕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未成年怀孕的最佳处理方式就是向家里坦白并流产,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独立思维去完成生育和养育,而且会耽误学业,影响一辈子。但其实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女性的伤害都很大,所以更多的建议是未成年期间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出现未成年怀孕的情况。
在我国未成年是指还没有满18岁的个体,其中大部分大于14岁的未成年女性是具备生育能力的,而这个阶段的未成年女性因为接触的事物、环境和自我认知往往有可能导致其出现未成年怀孕的情况,而出现这种现象后一般需要及时处理,处理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 1.未成年的孩子办理身份证,最重要的一点好处就是为孩子安全提供保障,可以预防孩子丢失,前面说过宝宝可以按指纹就能办身份,在办理身份证的时候会将孩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指纹系统,一旦孩子走失或被拐免费,就可以依靠指纹信息找到孩子,为孩子增添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 2.方便日常生活的出行,现在不管是火车、动车还是飞机,都可能用到身份证,如果孩子没有身份证就需要出示带户口本和出生证明,相对来说还是只带一个身份证比较方便;
- 3.可以方便给孩子办理银行业务,有的家长会为孩子设置教育基金,还可以保存孩子的零花钱,如果用家长的名义设立业务很不方便,如果办理了少儿身份证,就可以用孩子的名义办理;
- 4.有纪念意义,身份证是能够证明身份的唯一证件,而少年儿童的身份证的有效期只有5年,孩子样貌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在孩子未成年的时候就办理身份证,也是一个记录成长的过程。
综上所述,未成年的小孩子办理身份证优是大于弊的,所以6岁的小朋友也是可以去办理了。这里需要提示的是,给未成年孩子办理身份证时需要带齐所需手续,需要孩子的户口证明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还需要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信息。
17岁闺女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书
女子厕所产子误以为是死婴丢弃获刑
9月15日,一条名叫“女子厕所产子误以为是死婴丢弃获刑”的热搜受到大家关注,17岁女子因没有生产经验,厕所产子后见宝宝没有反应,将宝宝及胎盘装进塑料袋里丢进垃圾桶。
产下宝宝后没有对宝宝采取抢救措施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17岁女子冯青青(化名)因不想家人知道自己怀孕,在出租房厕所内产下一名宝宝后,误以为是死婴,没有对宝宝采取抢救措施。次日凌晨,女子将装宝宝及胎盘的塑料袋丢弃至垃圾桶。近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青青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事情经过
据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5月份,被告人冯青青知道自己怀孕后,因不想家里人知道,整个孕期未告知家人也未到医院进行过孕检。
2025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冯青青在麻阳县锦和镇租住房厕所内顺产下一名宝宝,因没有生产经验,见该宝宝没有任何反映,未对该宝宝进行检查也未对该宝宝采取抢救措施便认为该宝宝是死婴。
同时,冯青青怕家里人知道此事,也未叫家人帮忙救治或拨打120,而是用一个塑料袋将该宝宝及胎盘和脐带一同装起来放在厕所的凳子上,其因生产致使头晕,冯青青将装宝宝的塑料袋摆放到其卧室的凳子上后,便躺床上睡着了。
装有宝宝的塑料袋被扔到垃圾桶
次日凌晨,冯青青醒来后发现该宝宝身体已冰冷,没有生命体征,就将该宝宝装进垃圾篓里的塑料袋子并系紧塑料袋口子,于当日8时许将装有宝宝的塑料袋丢到锦和镇政府大门口边上的垃圾桶内。经鉴定,该宝宝为低温及脐带未处理至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冯青青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具结书。冯青青出生于2003年8月16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青青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青青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冯青青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丢弃刚出生的婴儿是否犯法
其实这些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晰的认知,对于怀孕也根本不懂,怀孕后第一个想法是把自己怀孕的事实给掩盖住,掩盖得严严实实。但她们对于生孩子,养孩子根本没有任何想法,更没有任何准备,最终往往是导致各种悲剧的发生。
遗弃刚出生婴儿情节比较恶劣
遗弃刚出生婴儿肯定是属于犯法的,而且情节还比较恶劣,对于遗弃罪一般就直接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刚出来的婴儿是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群,此类人员是应该要有合法的监护人来进行抚养。
- 《刑法》(2015)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管是家长还是学校,可能对于孩子的教育往往是不够的,他们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怀,特别是性教育方面的知识,让他们在青春期能懂得保护自己,珍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