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失独扶助金标准提高,德州失独老人补贴政策
作者:全民健康网 时间:2024-08-19 浏览:340
注:其实失独夫妻家庭再生育指的是还有生育能力失独夫妻家庭父母,一般来说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开外,已失去再生育能力,这样的家庭不建议再生育,一方面对母亲的身体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50岁以后再养育一个小孩子是非常困难的,无疑是增加了生活压力,因此是否再生育要三思而后行。
失独夫妻家庭问题是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失独夫妻家庭的父母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养老、医疗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帮助。德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高了德州失独再生育补贴标准,并且为德州失独夫妻家庭的老人纳入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险,切实维护计生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详细信息。
德州失独再生育补贴标准
“失独夫妻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为解决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在生活、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安排部署,自2018年起,德州“失独夫妻家庭”扶助标准从每月135元提高至400元。同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月110元分别提高到270元和150元。
失独再生育补贴标准变化
- 1.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 2. 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 3. 2014年起,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德州失独老人补贴政策
德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计划生育协会分别印发了《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扶助关怀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失独夫妻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险工作的意见》,德州市将49周岁以上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的失独父母,纳入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险。
保险费用每人每年200元,由县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失独夫妻家庭的老人有了专项保障。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或残疾、重大疾病、住院护理补贴。
同时,德州市在广泛开展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参照上级有关保险方案,制定了“住院护理补贴、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家庭医生服务、重大疾病保障”五大保障项目,切实维护计生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失独夫妻家庭保障体系,实现失独夫妻家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