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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就医须知

医保患者就医须知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来我院就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门(急)诊部分

1、参保人来我院门诊就医时,应持本人社保至门诊挂号室建门诊就诊,之后每次就医仅需持社保挂号即可。我院的门诊流水号为当日有效,急诊流水号为两日有效,请您在有效期内及时缴费,避免重复挂号就医。

2、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请您主动提供社保由诊治医师查验(暂未收取社保的查验《医保手册》,社保丢失的查验领证明),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诊治医师有权予以制止。

3、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者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就医时,请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明(和社保)及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我院就医,否则不予开药。

4、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开药时急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不超过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

5、参保人门诊就医时,当所患病情为急疾病时,也需符合“急疾病不超过3天量”的开药规则(特别是输液)。急诊就医时开药量不得超过3日(较小包装)。

6、参保人每次门诊开药时较多提前4天,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前开药不得超过14天。

7、持社保缴费时,请您务必核对处方内容与收费内容是否一致,票款请当面点清。

8、如您需要门诊转诊治疗时,应由接诊医师填写“医保患者门诊转诊单”,后持患者本人社保至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

9、参保人来我院急诊就医后需收住院治疗时,在办理住院手续前的费用需持按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政策执行。

住院部分

1、参保人来我院住院治疗时,请您在48小时内提供社保、医保手册(如2011年以后参保患者仅需提供社保)。

2、住院期间社保、医保手册需存放于住院处不予外借。

3、根据医保中心规定,住院期间因发生门诊费用,将造成当次住院费用无法报销,其损失由个人承担。

4、如患者需要转院治疗,则应由主治医师填写“医疗保险转院单”,至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后,需在24小时内转至下家医院治疗方可视为同一次住院,无需缴纳二次住院起付线。

5、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由住院处通知您来我院进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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