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1、《城镇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关于城镇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正规定点医院(精神病在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由本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医院签署意见和医保中心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
2、转出医院需要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本部,在分部及协议病房等情况不予报销。因故需更改转院医院,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出示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北京市医保中心备案;
4、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补助不予支付。
三、医疗费用结算
1、转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医保中心结算,逾期不再受理。
2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患者医保到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申请报销所备材料包括: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
②出院小结(盖章);
③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和日清单;
④医疗费用收据。
以上材料原件中心存档,若有需要请提前复印留用。
3、门诊收据和外购药品收据,医保不予报销。
4、异地转院住院费用按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5、居民医保报销领款须知:
初次领款时需携带以下证照:
⑴患者本人收取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指定银行领;
⑵代领人收取时,可携带双方原件到指定银行领(18周岁以下学生及儿童无法提供须提供户口本)。
⑶如患者死亡无法提供的,代领人需持患者社保、户口本及死亡证明、代领人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医保中心补助管理科办理领款事宜。
注意事项:所开银联用于今后报销使用,请勿注销,以免再次发生费用时无法注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