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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出生的婴儿是德国人还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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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出生的婴儿是德国人还是原人?

wbrllq200012/11/20200 评论

相信在德国生活久了的华人朋友一旦想要生宝宝,都会关注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宝宝的国籍问题。在德国生下的宝宝是原人还是德国人?本文就新生儿的国籍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德国国籍法关于新生儿国籍的规定

2000年1月1日修改后的德国国籍法,对原国籍法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改变了过去单纯以血缘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采用出生地原则,并有控制地承认双重国籍。根据德国国籍法第3条(“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德国国籍一般通过出生(durch Geburt§4)、声明(durch Erklärung nach§5)、收养(durch Annahme als Kind nach§6)和居住地转移(durch Einbürgerung)获得。而我们比较关注的新生儿国籍问题,主要与德国国籍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出生和声明方式有关。

(1)根据德国国籍法第4条首先款规定,如果父母一方为德国公民,新生儿出生即取得德国国籍;如果只有父亲为德国公民,而根据德国法律需要确认父子(或女儿)关系(一般常见于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则在确认父亲与新生儿的父子(或女儿)关系后,新生儿即可取得德国国籍。法律还规定,这种父子关系确认需要在孩子年满23岁前进行。这种情况是德国传统血统主义原则的体现,这种原则并不关心新生儿的出生地。

(2)德国国籍法第4条第3款规定,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外国公民,只要父母一方在德国连续居住(这里的连续居住是指连续居留许可)8年以上,并拥有欧盟或德国居留许可(unbefristetes Aufenthaltsrecht unlimited residence permit),他们在德国出生的新生婴儿就能获得德国国籍。这种情况是德国国籍法出生地主义原则的较佳体现。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双方都不是德国公民,新生婴儿出生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获得德国国籍:1、父母一方在德国连续居住至少8年,并拥有德国居留许可,2、新生婴儿需要出生在德国。

2. 德国国籍法有控制地承认双重国籍,而原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德国国籍法原则上只承认单一国籍。但如果新生儿因其他外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德国则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国籍法采用出生地原则,即在美国出生的新生儿获得美国国籍。因此,如果父母一方为德国公民,则在美国出生的新生儿根据美国国籍法获得美国国籍,根据上述德国国籍法第4条首先款获得德国国籍。但这种对双重国籍的承认是有限的。 根据德国国籍法第29条规定,在出生时取得双重国籍(第29条首先款第3项)以及父母为外国并在符合一定条件在德国居住,在德国出生的新生儿取得德国国籍的情况下,该儿童应在年满21岁时做出选择,选择保留德国国籍还是外国国籍。也就是说,从21岁起,德国国籍法也只承认单一国籍。

1980年9月10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原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公民,本人出生在原的,具有原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原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公民,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原国籍。” 据此,只要父母双方均为原公民且不具备在外国居留资格,或者父母一方为原公民且不具备在外国居留资格而另一方为外国人,则无论个人出生在原还是外国,原法律均承认该个人具有原国籍;但如果同时满足“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原公民且居住在外国,个人出生时依照父母居住国法律或出生国法律具有外国国籍”三个条件,原法律则承认个人具有出生地国籍,不具有原国籍。也就是说,只要父母一方为居住在德国的原公民,他们在德国所生的新生儿如果因符合德国国籍法上述规定而自动取得德国国籍,也同样符合原国籍法的否定国籍要求,不能取得原国籍。 因此,上述情形的父母若想让新生儿取得原国籍,需要按照《原国籍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新生儿申请加入原国籍批准。根据《原国籍法》第八条规定,加入原国籍的申请经批准,即取得原国籍;经批准加入原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德国国籍。需要在德国申请加入原国籍的人员,应向当地原驻德使领馆咨询加入原国籍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并尽快办理。

(下表按照父母的居住状态和出生地描述了新生儿的国籍。建议保存它!)

三、德国国籍法与原国籍法在新生儿国籍问题上的冲突及解决

根据上面绘制的表格可以看出,德国国籍法和原国籍法根据父母国籍和出生地对新生儿的国籍条件有所不同。德国以血统为主,也采用出生地原则;而原则采用双重血统和有条件承认出生地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据原法律还是德国法律,新生儿出生后应取得何种国籍的结论是一致的。但在一些情况下,仍然存在因法律适用而引起的冲突。这里我简单梳理一下。

上图中B2、C2、D2、E2、I2、M2的情况,父母一方是德国人,另一方是原人,无论是否在德国居住满8年,有无限期居留许可,如果新生儿在原出生,根据德国国籍法第4条首先款规定,从出生起即取得德国国籍;而根据原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原公民,出生在原的,具有原国籍”。本案中,父母一方是德国人,另一方是原人,只要新生儿出生地在原,中德两国法律均承认新生儿取得国籍。这就需要根据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新生儿国籍。 关于在原办理的流程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如果你选择获得德国国籍,德国外交部国籍事务网页上的问答里有明确说明,如果父母一方是德国人,新生儿出生在外国,那么新生儿入籍需在领事区内该国的德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下图)

4、父母是原公民,新生儿在德国出生却被动取得德国国籍怎么办?

如上文所述,如果新生婴儿在德国出生,父母双方均为原人,且父母双方至少一方已在德国居住满8年并取得无限期居留许可,则该新生儿应根据德国国籍法第4条或原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德国国籍(原国籍法第5条的但书规定,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原公民,且居住在外国,婴儿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则该婴儿不具有原国籍)。见上表F1、J1、N1、G1、H1的情况。

上述在德国出生的新生儿若想取得原国籍,需要按照上述原国籍法但书的规定,出生时不具有德国国籍。而对于按照德国国籍法取得德国国籍的新生儿,则需要放弃德国国籍,并满足“未取得外国国籍”的条件。通常情况下,父母应通过律师向德国主管家庭法院提出诉状,并作出放弃德国国籍的声明,因为在德国,如果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放弃德国国籍,需要得到主管家庭法院的批准。法院往往会要求律师出具律师意见,说明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新生儿作出的放弃德国国籍的决定合法有效,后果是已知或应该知道的,以便法院作出批准决定。

收到裁决书之后,就可以到当地市政厅申请一份证明,证明新生儿没有任何德国证照,并到当地的入籍办公室(不同地方叫法不同,Einbürgerungsstelle,Einbürgerungssamt 或 Einbürgerungsbehörde)申请一份放弃德国国籍或者孩子不具有德国国籍的证明,也就是你在原驻德国使领馆官网上看到的Negativbescheinigung。此时,家长就可以到原驻德国使领馆为新生儿办理原护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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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京师德国律师事务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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