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0-16 14:59:55
来源:福州神康医院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我厅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对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文﹝2006﹞245号停止执行。
精神分化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一、用药目录
西药部分:8.5 胰岛素及其他影响血糖的药物、11 抗症状反应药物、12 神经系统用药物、13 治疗精神障碍药物、15.7 泻药、15.8 止泻药物、15.10 肝病辅助治疗药物、16 循环系统药物、18.4 升白细胞药物、20.1 皮肤科外用药物。
中成药部分:1.10 安神剂、1.12 祛瘀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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