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神康医院

免费在线咨询

关于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福州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6]289号),切实加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质量,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十三五”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关于《福州市“十三五”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十三”期间,依托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神康医院、福州精神病人疗养院以及有条件的县级专业医疗机构,作为全市精神病患者防治康复救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市、县专科医院、社区相衔接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深入开展面向我市各县(市)区以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康复为主的社会化、综合性、通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服务。并为符合救助条件在上述定点机构内康复的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训练救助补贴。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或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者;(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福州市户籍精神病患者,且患者本人处于治疗后恢复期或康复稳定期,有康复需求,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无严重行为障碍,无攻击、自伤行为和轻生意念,并确诊无传染病或严重躯体性疾病(如心脏病、肝炎、癫痫等疾病);(3)患者本人及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病同意接受救助,愿意遵守定点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家庭有能力并保证能按时接送往返。

三、救助方式及服务流程

实行精神病患者康复服务“救助”的方式,对在定点机构内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提供疾病康复训练、日常服药管理、心理疏导及几本生活技能、生活照料服务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承担,县(市)区残联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在补助标准之后个人支出仍有困难的,再给予相应的补贴。具体救助服务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精神病患者,由本人很其法定监护人向定点康复机构提出申请,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并同意接收后,填写《福州市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申请表》,经居(村)委员会、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市)区残联发放“救助”。

(二)实施康复服务。患者很其法定监护人凭《申请表》和“救助”上。该“救助”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行保管,不得交由定点康复机构统管。

(三)救助经费结算。县(市)区残联负责定期对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的结算凭据和精神病患者的“救助”进行审核后,确定救助对象的救助时间和救助金额,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康复机构。同时将救助情况报市残联备案。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