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急救唯一号码120”医疗机构必须接流浪者等贫困群众
时报3月31日讯(记者李永明)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卫生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今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和定点收治机构。“120”是急救唯一号码,医疗机构拒接流浪者等贫困群众将被追究责任。
据介绍,我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按区域规划,现有23个急救分中心24小时全天候值班,拥有不同类型急救车96辆,急救从业人员500余人,装备齐全,体系完善,年接处警264980次,年出车急救9万余车次。但是与国际和国内经济发达城市相比,我市院前急救工作在法制管理上还有所欠缺,影响了我市现有急救医疗资源社会效能的有效发挥。
即将施行的《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共27条,详细规定了社会急救医疗管理体制、救治原则,救助和报警急救联动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明确了急救医疗行为规范,进一步突出急救医疗各个环节规定的可操作性。从我市社会急救医疗的实际情况出发,《办法》明确了实行两级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拟加入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必要条件,并以协议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义,则由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120”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社会医疗急救电话。
《办法》还规定,在救助过程中要坚持“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三项原则。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此外,为保障贫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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