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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一批法规实施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陈菲)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将有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并规定7种情况将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根据办法规定,这7种情形是: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四、中药注射剂;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要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只有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情况下,才可调剂使用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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