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5年开始该项政策的实施,满足以上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进行生育,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就生育的可能会面临罚款。
2015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新政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启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患不孕(育)症,合法自己生一个子女后怀孕;
3、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4、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5、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2、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友善,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3、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