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城市均已修订相关生育条例,如上海、北京、四川、海南、广东、浙江等地已通过表决,并正式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产假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60天产假,男方20天护理假。以下是具体规定,供大家参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符合生育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也就是说产假为158天。当然还有附加的规定。生产困难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也就是说,在新疆,除了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为98天,自治区规定增加了60天,总共可以休158天产假。有难产、多胞胎的,适当增加产假。
目前规定产假期间,女性给予男性15天的护理假,也叫陪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陪产假主要是为了丈夫照顾好孕妇,或者产后照顾母亲和新生儿。当然陪产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几次休。符合要求在子女未满3周岁前生育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享受每年不少于10天的育婴假,州、市(地)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新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时间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在实施初期,如果产假没有休完,那么可以按照新规定调整计算生育津贴,完了就不补了。
男性在陪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夫妻双方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奖金正常发放。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克扣或降低工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按规定办事,可以去当地有关部门应诉,这样才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