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已于2014年3月31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和办证指南请见下文!
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意味着“单独两孩”新政策正式在内蒙古落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生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生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内蒙古单独二胎的申请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1、申请
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本自治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审批
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再生育。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
(3)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
(4)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5)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5、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