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切实增强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社保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发〔2025〕17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调整创业社保补贴政策标准及相关口径,具体如下:
政策简介
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市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社保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补贴。
1、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负责人(以实体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应在3年内(以成立日期为准)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方可申请享受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并从申请批准的次月起享受。
2、同一创业实体负责人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创业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24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以实体注册号为准)只能由同一人申请。
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施行。文件实施前已享受补贴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中断后新申请的,按新标准予以补贴,申请条件和期限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苏州市级创业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