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三代试管婴儿-实施辅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作: 试管婴儿科普专栏 时间:2024-08-28
人类辅试管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定以下伦理原则。
(一)有利于患的原则。
1、综合考虑患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目前可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出有医学指征的和较有利于患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和化为目的的促排;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胚胎拥有其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患的配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
(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1、人类辅试管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试管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等与患作出合理相关的实质信息;
3、接受人类辅试管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试管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随访的必要;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通过人类辅试管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试管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将会对后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和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送怀孕技术;
7、在尚未解决人胞浆移植和人核移植技术安全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胞浆移植和人核移植技术;
8、同一的、较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四)社会公益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妇女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
2、根据,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试管克隆技术;
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和胚胎用于人类辅试管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五)保密原则。
1、互盲原则:凡使用实施的人类辅试管技术,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方与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试管技术的所有参与(如和受)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的事实以及对受有关信息的保密;
3、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不可查询受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六)严防化的原则。
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试管技术。
、只能是以人为目的,禁止,但是可以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
(七)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试管技术的机构应建立试管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试管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试管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3、试管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试管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试管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在国内,如果一对夫妇需要进行辅怀孕治疗需要遵守卫生部制定的相关法规,要符合相关的伦理规定,比如说:必须是合法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而且必须使用有计划生育部门盖章的准生证或准生证明才能到审批通过的试管中心进行辅怀孕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必须使用夫妻双方的和等。试管中心开展的每一项工作也必须经过试管伦理委员会的论证,确实符合伦理的原则,在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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