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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http://www.qm120.com2009-02-12 09:30:40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生活关注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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