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艳照门惹争议
http://www.qm120.com2008-12-26 14:21:14 来源:全民健康网
点击量认定争议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相关被告的家属和律师,以及一些观察人士对此仍存争议。
争论焦点之一在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传播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有传播物品数量、网站点击量、网站会员人数及被告人牟利数额等。
《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四名被告涉嫌上传的图片数量为28张,未达到200件的标准,检方因此按照点击数这个标准来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第二条,如果数量达到第一条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点击数的认定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会被判三年以下、三年以上还是十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根据检方初次提供的材料,28张图片的点击数恰好是25.3万,也就是二十五倍多一点。若据此量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最少也要十年。
而在此次的一审判决中,25.3万次的点击量数据显然已经被推翻,法院最终认定实际点击次数为8万多。
据介绍,检方当初的点击量数据来自于公诉机关出示的网络行业协会鉴定,其根据的是服务器中web访问日志文件记录。后来经过专用工具计算实际点击数,并排除该公司员工自己的点击数后,涉及图片的实际页面点击量为82973次。
然而,该点击数仍然遭到了被告和律师的质疑。被告律师之一的张士忠向记者表示,目前认定的点击数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成功点击。轻点万维公司是由中国联通接入的SP商,而根据联通的技术标准测算,目前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点击成功率,只能达到约60%,据此计算,真正有效的点击量实际上只有目前认定量的60%,这样实际有效点击量就会降到50000次以下,而量刑也会在三年以下。
据悉,几位被告正在准备相关上诉事宜。
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实际上,这是一种公司行为。”其中一位被告的律师认为,根据《解释》,构成犯罪的要素是牟利,而在本案中,获利的一方是轻点万维公司以及有分成收入的运营商,而被告个人并未获得实际的利益,“连奖金都没有,一切都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点击量”。也就是说,被告所实施的只是职务行为。
记者试图联系轻点万维公司,却发现该公司执照被吊销后,已经无从查找。
“实际上,四个人被抓之后,由于检方没有对公司进行起诉,公司的相关人员是比较忌讳谈到此事。”一位家属向记者表示。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也认为,这是公司行为,被告实质上只是在履行职务工作。
刘德良认为,此次判罚,从法理上讲已经没有太大的问题,如果说过重,也是有依据的,现在被告能做的就是从点击量上找到新的证据,争取获得减刑。
一些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从点击量的角度来看,这样的量刑标准在当前的互联网发展情况下,过于严重,“要么你平安无事,只要被抓住,一般都要受到很重的惩罚”。
刘德良则告诉记者,不排除制定这项《解释》时有杀一儆百的考虑。互联网本身的开放和复杂性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执法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加重被抓者的惩罚可能成为一种不得不采取的手段。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认为,互联网的环境太复杂了,按照现在的打击思路很难获得好的效果。游云庭认为,在网络时代,特别是面对90后逐渐成长起来的时代,刑法也需要适应网络环境。
而刘德良认为,如果要打击,仅靠刑法也是不够的,“要在市场监管、准入制度、行政管理等角度进行多渠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