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人士回应无薪休假潮:应支付基本生活费
http://www.qm120.com2008-12-12 11:56:20 来源:全民健康网
在北京担任一家美资IT公司高管的王先生也做了类似的表述,他说,无薪休假是在非常时期的应对之举,这种做法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较为常见。上个月,王先生的美国总公司做出了无薪休假的决定,公司希望能够从高管层开始带头执行这一安排,公司会在运行恢复到正常轨道后予以无薪休假的员工相应的薪酬奖励,其比例通常会占到支付工资的12%左右,以此感谢员工共体时艰、陪伴公司度过危机。正好像2003年非典期间,香港国泰航空就曾推出无薪假以节省开支,大部分员工都申请了3周的无薪假,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后,休假员工都获得了相当于3周薪金的特别奖金。
王先生表示,无薪休假对员工来说,至少能保有一份工作,相较裁员这种极端措施显得较易接受;对公司而言,无薪休假一方面能在节省成本的同时,避免直接裁员、引发劳资纠纷,另一方面,又不会轻易失去原有员工,节省了再补充培训的成本。
无薪休假应征得职工同意
《每日经济新闻》致电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一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或停产停工致使员工放假回家的,企业每月应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费用视当地政府和企业自行的标准制定,国家并无统一规定。若企业不愿支付放假员工的基本生活费,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员工可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解释得更为详细,她说,凡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议必须先征得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同意,遇到员工休假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若双方有异议或争议,应去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名人士同时表示,对无薪休假劳动法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若因单位原因导致停工停产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双方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约定一个新的标准,新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无薪休假一事联系了上海市总工会,总工会保障部的工作人员认为,无薪休假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表述,总工会到目前也没有接到过此类举报和反映,但不排除在部分企业中存在此类情况。
律师:无薪休假法律上为空白
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律师陈庆广对 《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无薪休假在国外已存在多年,但仍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无薪休假体现在合同法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中止”,理论上在合同约定中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难实现。
国外的法制经验已证明,劳动关系调整非常细致复杂,以至于部分功能必须经由某些机构去帮助实现,比如通过工会进行协商。
陈庆广还表示,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已渐渐完善,但无薪休假在理论和法律上都仍存在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