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好性欲避免婚内强奸
http://www.qm120.com2008-08-19 14:41:39 来源:全民健康网
也有专家认为,妻子在婚内中可以说“不”,因为夫妻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性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债权关系。当然,也不能置夫妻婚姻关系而不顾,把任何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判为“婚内”,否则男人的性权利无从体现。
相关专家也发表了比较系统的看法:
现在,许多男性虽然承认女性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应该具有独立人格,应该与男性平等,却惟独在中“寸步不让”。他们认为女性的性意愿只应该是为男务。首先必须满足男性的性意愿,因此她无权为自己选择一切。有一些女性也这样认识自己要求自己,觉得只有这样才是恪守妇道,才能表现出女性的温柔善良。
实际上,这种说法违反了人类的性进化规律与进化成果,同时也违背了人性,更是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雌性动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反抗手段,即使真有独立自主的性意愿,也是空话,无法实现。但人类女性却与男性一样,可以运用双手有效地抗拒不符合自己意愿的。现代女性更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智慧、技能和法律武器,来实现自己的性意愿。因此女性的性意愿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可能,而是现实的存在;也不再是必须靠男性照顾或恩赐才能获得的,而是女性生来就具有的。性意愿已成为女性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尺度。男性是否承认和尊重它,社会是否支持和保护它,已经成为一个民族文明程度、是否尊重人权、尊重人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女性的性意愿由此可见是不可侵犯的。它首先表现为: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与她发生的,都是,都是犯罪,不管这种行为打着什么幌子,有什么“理由”;不管它有多么“温柔”,事后给多少“补偿”;也不管它发生在恋爱期间还是非自愿婚姻中。对于这一原则,我们的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并不懈地努力实行,而有一些女性由于种种顾虑,不敢与作斗争。其实,你越不坚持自己的性意愿,坏人越胆大,也越容易得逞,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
女性的性意愿在婚内也同样不可侵犯。这是因为女性具有与男性不同的性反应周期。女性不但需要和重视自己的,更需要和重视前的充分的身心准备,情绪积聚与气氛烘托。尤其是在以后的消退期中,女性需要和重视对过程的玩味、理解和进一步的体验,需要和重视夫妻心理和情感的进一步交流。唯此才能顺利地结束全过程,才能获得良好的感受,进而形成积极的反馈,为下一次性过程提供更好的身心基础。不这样,女性的性反应周期就不会顺利完成,更谈不到获得美好感受与积极反馈。一个真正爱自己妻子的男性,应该也完全可以自觉地、充分地尊重和顺应她这样的性意愿。任何粗暴,自私或无情,都是构成对妻子性意愿的违背与侵犯,其中严重的无异于婚内。
一些发达国家在妇女运动推动下,已经把婚内定为犯罪。我国法律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任何一条法律也没有授予丈夫强行的权利,更没有规定妻子反抗丈夫的强行是违法或损害丈夫的权利。
一项调查显示,都市女性中,对“婚内”这一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达到了七成。从调查结果来看,七成受访者认为存在“婚内”现象,且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越年轻、学历越高、收入越高的人越赞同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已婚人士对此的态度要比未婚人士保守。
一位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显然不是这样规定的。
**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对妇女来说,任何情况下的都构成对其身体尊严的侵犯,我们绝不能基于封建的传统观念而对婚内这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置若罔闻!
一位资深法官谈到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甲男和乙女恋爱多年,但乙女不想过早结婚,因为她考上了研究生,她想拿到硕士文凭以后再结婚。甲男怕乙女将来变心,便提议先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暂时不在一起同居。乙意了甲男的这一请求,双方去领了结婚证。后来,甲男的母亲给他出主意,说只有煮熟的鸭子才不会飞,甲男遂按照母亲的授意把乙女了。乙女一气之下状告甲奸她。法官们在讨论这个案子时争论得面红耳赤,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不构成罪。因为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丈夫有权利跟妻子过。甲奸乙女的行为属于不适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罪。因为双方早已约定暂时不同居,甲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违背乙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当然应以罪论处。
为什么会形成如此针锋相对的观点?恐怕还要从观念上去找原因。对于婚内强迫这一伊甸园上空的阴影,呼唤法律的正义之剑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