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进一步提升婴幼儿医疗保障待遇,提高0至6岁婴幼儿医保报销比例。0至6岁婴幼儿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
此外浙江将进一步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专业服务,“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办,实现全省域产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无感申请。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基数和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由个人缴费。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制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医疗服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五)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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