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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生子被遣返起诉中心欺诈 法院:自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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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签协议,海外生育面试遭拒被驱逐出境

2016年9月,卢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美国母婴托儿中心预约合同》,合同约定卢女士在签订合同当天需支付定金。在预约了套餐后,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还给她一家人提供了美国签证及移民服务作为套餐的一部分。卢女士选择了签证服务(两次)和移民服务。合同还约定,如果卢女士入境时签证不获批准或被驱逐出境,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将退还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合同终止。

合同签订后,卢女士向广深赴美生子中心支付了定金及签证服务费。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妇产中心于当年10月为卢女士安排了两次预约,但均被拒绝,导致《预约合同》无法履行。随后,卢女士与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另行签订了《塞班分娩服务授权书》,其中约定了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全套服务费用、住房入住情况及服务标准,要求卢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套餐首付款的30%作为入住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的预约费用。 并规定广深赴美生子中心提供的免费服务包括培训指导、通关指导、提供通关材料、预订机票和酒店等。若卢女士因签证原因被驱逐出境,需向其提交书面退款申请,已支付的定金和机票款将在审核后退还。

陆女士在签约当天就支付了定金,之前支付的定金被转入了委托书的押金中。10月底,陆女士在父亲的陪同下飞往塞班,但抵达塞班后,陆女士被拒绝入境并被驱逐出境。随后双方因费用退还问题发生争执。

广深赴美生子中心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

原告吕女士认为,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在了解其真实情况后,承诺让她顺利入境塞班,并教唆她办理虚假就业证明和怀孕证明,并隐瞒其办理医疗签证前需要预约医生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向其支付三倍费用。此外,吕女士认为广深赴美生子中心的服务存在瑕疵,在她怀孕36周时才安排她乘坐飞机,存在被驱逐出境的可能,使她处于危险之中。

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开具已收取的合同费用收据;退还已收取的费用33125元;赔偿机票、保险费、高铁费、出租车费、住宿费、签证费、海外检查费、海外律师费、海外住宿费等,并要求双倍赔偿上述损失共计11.8万余元,双倍赔偿9937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广深赴美生子中心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并无瑕疵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且在签订合同前已向卢女士告知了拒签及驱逐出境的危险,故被告仅同意退还押金及卢女士的机票。

判决书称,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海外助孕危险自负。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书中写明无法顺利入境塞班的对应后果是退还首付款和机票钱,因此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并未隐瞒拒签和驱逐出境的危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指使其出具虚明。孕妇能否乘坐飞机仍需要专业判断。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并未履行完毕,已履行的培训指导、预订机票、酒店等服务并不存在瑕疵。卢女士强调,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安排她乘坐飞机,导致她面临很好的人身危险,但她明知合同履行地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在怀孕期间在境外分娩,应自行承担相应危险。

由于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了吕女士被驱逐出境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法院较终判决广深赴美生子中心退还吕女士首付款及机票费用共计3.3万余元。

法律解读:法里有规定吗?具体情况要视情况而定。

海淀法院办案人员、法官张慧聪表示,司法实践中,针对该服务事项,多数消费者认为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因此认为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存在欺诈行为,而要求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多次赔偿。对此,消费者需知,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等具体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生效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广深赴美生子中心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生效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利益的,合同才会无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见,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接受海外生育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则上,签订合同是双方了解合同内容后自愿的行为。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发现该公司信誉不佳、差评众多,消费者也应该知道,外界对其他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很难证明该中心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故意隐瞒、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因此,宣传与信誉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也不能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认为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比如本案的拒签问题或遣返问题,则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对应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本案中,由于合同中明确告知了拒签、驱逐出境的危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确认后应当遵守合同,广深赴美生子中心妇幼中心不构成欺诈。但如果其提供的服务确实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入境后无人在机场接机等,广深赴美生子中心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向消费者退还相应费用。

-法官提醒

是否违法,由其他评估,危险大,难。

海淀法院法官张慧聪表示,在原,广深赴美生子中心中心一般都会提供一系列的海外生育咨询、海外预约服务。虽然并没有将“协助海外生育”列入经营范围,但咨询、预约服务在原并不属于禁止、控制或特许范围,原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到其他权力生育。

但原公民选择进入其他权力生育是否被允许,则取决于该国法律。选择出国生育的公民中,不少是持旅游签证出国,这种情况下,公民本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清楚自己出国的目的。以这种方式入境生育是否违法,应由权力进行评估。如果广深赴美生子中心提供的咨询预约服务属于其营业执照范围,不违反原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张慧聪提醒,以旅游名义出国生育可能面临各种法律和靠谱危险,包括拒签、驱逐出境、隐藏指控等隐患。另外,一旦权益受到侵害,由于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境外,难以获得救济,因此需谨慎选择、理性消费。

本文由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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