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的乱伦情感解剖
http://www.qm120.com2009-03-27 13:26:51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一般是指在一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为习俗所不容的性关系。受禁的具体成员可因不同的社会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说为一切社会所禁忌。现代社会的范围主要特指对象为子、女、父、母等的近亲。在所有行为中,父女之间的性关系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兄妹之间的性关系。
从主观来说,者多有一些心理异常或变态的倾向。
行为的出现都有一定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从主观因素方面来说,者多有一些心理异常或变态的倾向,或者有某种精神疾患,而且多染有吸毒和酗酒等恶习。的父亲大多是猬琐无能之辈,性格孤僻,缺乏安全感和责任感,心情抑郁。者的内心世界中往往充满了自我想象和自我崇拜,他们具有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观。他们不把孩子视为独立的人格,而视为自己可以随意占有的“财产”。他们往往还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错乱,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当他们对孩子进行威胁时,往往也采用孩子式的威胁方法。一个平时行为正常的父亲有可能在酗酒或吸毒后因自制能力降低而要求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大多数者的性机能都发育正常,而且有着正常的望。他们一般不属于犯罪型人格,只是由于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才使他们陷入性罪错的泥坑。这种影响大概从他们一降生人世便开始了。
从客观来讲,者往往生活于不正常或不幸福的家庭关系之中。
许多者都有着共同的家庭生活历史。他们的童年生活往往是不幸福的,他们自己有时也是行为的受害者,他们的家庭环境中充满了堕落的因素。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而且这种行为模式往往会世代相传。这些早期家庭生活中的影响构成了他们后来堕入乱入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经济及教育状况与行为之间有一定关系。生活在下层社会而且受教育较少的人更容易卷入行为。不过也有不少家庭条件优越而且受过良好教育,在社会上受人尊敬的人涉足行为。这些人缺乏有关责任的道德观念和对性冲动的控制能力,他们虽然已以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但是却不具备成年人对行为的识别能力的控制能力。
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或不融洽是产生行为的重要诱因。
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夫妻不是平等的伙伴,不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一方总在一定程度上统治着另一方,如妻子占支配地位或丈夫居支配地位,而另一方往往对这种婚姻关系表现出某种不满或厌倦。
在许多父女的案件中,父亲在家庭生活中都是一个比较次要的角色,在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受压抑的一方。诚然,他很可能承担着为家庭提供经济收入的职责,但他却不能成为家庭中感情和精神上的支柱。从心理模式来看,这种男子似乎把配偶看成了母亲,而不是妻子,他往往更象在妻子家寄宿的孩子,而不是一个强有力的伙伴。这种父亲可能在生理或心理上缺乏男性特征,而他的妻子无论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还是夫妻上都表现得比他更为积极主动。但这种人的妻子往往也不满足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关系,于是便外出另觅新欢以满足自己生理和心理的需要,而丈夫则逐渐把情感转移到女儿身上寻求补偿。若母亲离家出走,女儿承担起主妇角色,父女关系加强,在他们之间便很可能产生某种形式的性关系,一旦这种性关系建立之后,父亲的情感就会完全集中在女儿身上,他非常害怕女儿会因为另外的男人而抛弃自己。有时父亲会把子女看作自我生命的扩展,从而把对子女性的虐待视为对自己的一种惩罚;有时,父亲会把子女看成其妻子生命的扩展,从而把对妻子的怨恨迁移到子女身上。有这些想法的人都会给子女造成一定伤害。在丈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家庭,妻子在经济和精神上过分依赖自己的丈夫,或在关系复杂的家庭,如继父与女儿之间,如妻子有性功能障碍等其它原因,丈夫将性对象转向女儿,母亲只得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