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文饰”岂能减轻犯罪事实
http://www.qm120.com2006-11-22 10:26:46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去年曾有不少报纸报道了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平杀妻分尸、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200人上书呼吁下留人的新闻。当众多读者和网友在为该不该对这个被媒体戴上“杰出科学家”桂冠的者依法判死刑而争论的时候,笔者发现了一个此类案件中未能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问题。
有报道说:“2002年5月26日晚,二人又发生争吵,丁遐(徐妻)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丁遐已经死无对证,那么,记者根据什么确认是丁遐打了她丈夫两耳光才引动对方杀机的呢?记者还引用徐建平辩护律师的转述,试图让读者相信丁遐是“意外闷死”、徐建平只是伤害致死其妻的说法。
“犯罪文饰”是犯罪分子、特别是恶性案件凶手为了减轻负罪感、竭力逃避或者减轻罪责、应付审讯时极常见的心理特征,他们关于犯罪诱因、作案过程的供词往往有意无意地虚构情节,给人一种被迫的印象。一些关注大案要案轰动效应的媒体记者,由于工作粗疏、缺乏经验或思维惯性,往往不加辨析,有闻必录。就像在对这个案子的报道那样,是否由于被害人已经无法开口说话,关系到致死原因的生前矛盾纠葛就可以由着者一面之词,媒体就可以不假思索、不加质疑地传播给社会?甚至使女性在生命被戕害之后,还要负上陷者于犯罪境地的责任。
夫杀妻,妻杀夫,无疑是家庭暴力案件的极端。由于中国社会几千年男尊女卑的观念和女性生理特点的限制,使家庭暴力案件的被害人大多数集中在女性一边。笔者7日晚上网搜索时看到,新华网“杀妻”新闻共有83宗,“杀夫”新闻则有20宗;而新浪网两种新闻分别为46宗、21宗。这虽然并非全国此类案件的精确统计,但却基本上可以反映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的巨大性别分布差异。
令人忧虑的是,上述粗疏的报道在笔者搜索的众多“杀妻新闻”中并不鲜见。与之相反,倒是在对、案的报道,记者们要审慎得多,十分注意“客观公正”,处处注意“证据”,小心避免伤害被告。这种对新闻客观公正原则的双重态度背后的意识形态,其中隐含的性别立场,是十分值得玩味和反思的。
社会的公正,有赖于大众传播媒体的引导。而媒体的引导,往往又在这种经意不经意的字里行间。希望媒体能够敏感细致地处理类似报道,以对得起“社会公器”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