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心理分析
http://www.qm120.com2006-11-22 10:09:48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人在当前一段时间内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心理状态是心理现象中的一个独立范畴,与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共同构的完整的心理结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同的人(男、女、少年、成年、老年)在不同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对不同的刺激客体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即是有一定心理机制支配的,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例外。笔者从多年的反贪实践中感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各不相同,深入了解犯罪个体心理发展、变化轨迹,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和案发后的心理状态,对于有效侦查,从而办好具体案件,探寻犯罪特点、规律,搞好职务犯罪预防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犯罪行为实施的前后,包括预备犯罪、实施犯罪、以及犯罪后的逃避、潜伏等,各有不同的心理状态。贪污贿赂犯罪因案犯年龄、经历、个性等诸方面的因素影响,犯罪分子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心态也是会有差异,但从司法实例分析可知,它们仍有共同的规律。
一、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想作案,又怕受到惩处,不作案,既不能平衡对现状不满的心理,又不能满足金钱物质欲望。最终以“想作案”居于优势地位。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智能性很强,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与掩饰。
l、矛盾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外,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案发而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初犯的身上都有所体现。
2、投机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人较其他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
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不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
3、掩饰心理。
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精心选择犯罪方法、地点,争取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实践中查办的许多犯罪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犯罪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这一阶段,其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具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案犯占20%以上。但贪污贿赂犯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务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2、冒险心理。犯罪是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3、紧张心理。这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
三、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们把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既有作案后的恐惧心理,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案犯占75%以上。如哈尔滨市工商银行储蓄员白某某在贪污30万元公款案发后交代说:“贪污30万元以后,真是惶惶不可终日,每次储蓄所盘点,我都以为在查我,最后不得不选择出逃的方法逃避恐惧。逃跑时还带上了刀片等工具,准备如果被抓就自杀。”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
2、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考虑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多的是考虑干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人耳目;三是全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四是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后能够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3、满足心理。贪污贿赂犯与其他刑事案犯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使犯罪人的欲望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形成犯罪动力定型。如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陈某贪污公款后,总是喜不自禁,经常在夜深人静之时取出其贪污的公款查点、欣赏。
4、贪得无厌心理恶性循环
由于犯罪的成功,犯罪心理在成功的信息中稳固下来,形成一个恶性心理积淀。这些恶性的心理积淀,在一定外界诱因的吸引下,一有机遇,便会沉渣泛起,形成新的犯罪动机,因为需求有无限性和不满足性,即满足一种需要的过程会使另一种需要转入潜在状态,需要一旦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这个序列是循环往复,无止境的。这样贪污贿赂犯罪经过多次犯罪后,对其物质财富的贪得无厌越来越强,胆子越来越大,他们为了成功后“嘴上流油”,甘冒失败后“脑上流血”风险。这种贪婪性是贪污贿赂犯罪心理恶性循环的必然结果。原无锡市新兴实业总公司经理邓斌受贿、贪污、非法集资巨款后的恶果是比较好的写照。
四、侦查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己全部败露或巳被纳入侦查视线,即将面临被拘留、逮捕及刑事处罚的后果,此时,犯罪人对前途、地位、名誉、家庭的忧虑和外部环境造成刺激与压力,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犯罪人的心理产生十分复杂的反应。
1、抗拒心理。这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侦查阶段的一般心理状态。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案犯占50%。由于犯罪人在筹划犯罪行为的同时,就精心设计了反侦查措施,为逃避法律制裁进行掩盖,因而在侦查期间,犯罪人决不肯轻易交代自己的罪行。一是自恃手段隐蔽狡猾,没有疏漏,反侦查措施完整严密,藐视侦查机关的侦破能力,以为“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二是觉得自己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司法机关也没有办法;三是自以为有“关系网”、“保护层”,根本不把办案的人员放在眼里。还有的犯罪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积极采取转移赃物、毁灭证据、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抗拒心态暴露无遗。如原萧山区民政局殡葬所出纳徐友根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一案,在其被传唤后,自恃已与有关人员串供好,面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就讲“我有经济问题的话,你们毙我好了”,气焰甚是嚣张。
2、戒备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存有戒备心理。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方面层次越高的犯罪人,在侦查阶段的戒备心理就越强。表现在,一是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字斟句酌,用心琢磨,不立即作出反应,试图从中了解和掌握侦查人员的意图,然后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回答;二是旁敲侧击,探听虚实,有的避重就轻,有的以攻为守,进行反侦查活动。如原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周航在案发后,步步为营,对侦查人员的每一句问话都不从正面回答,或闪烁其辞,或顾左右而言他。在不得不交代的情况下,也是点一说一,不点不供,表现出极强的戒备心理。
3、抗衡相持心理。大部分案件在侦查进入面对面心理接触阶段,由于涉及案犯的切身利益,其总要采取狡辩、抵赖、推托、否认等方面进行防御,在心理较量中与侦查人员进行持久的抗衡。
4、动摇反复心理。由于侦查人员用心理谋略,实施政策攻心,案犯的抗拒、侥幸心理逐渐解除,犹豫动摇心理逐渐增强,处于激烈的心理冲突之中。此时,有些案犯可能以屈求伸、金蝉脱壳,有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案犯,主动交代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以求宽大处理。还有的贪污贿赂案犯,先交代一点轻罪或假供,投石问路,探听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情况是否属实,稍有破绽,案犯便转守为攻,推翻原供。
5、崩溃心理。由于侦查人员穷追猛打,不给案犯以喘息的机会,案犯的防御体系便趋于瓦解,此时仍会有反复的可能,案犯在这一阶段心态变化或表现为渐进或表现为突变。
6、悔恨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虽然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选择和采取了犯罪这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但道德良心及其所受的正面教育,在其心中所留下的印痕绝不可能立即消失殆尽。因此大多数犯罪人在罪行败露后,受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刺激,在回顾自己犯罪过程时,都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人主观恶性极深,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感受,而是对自己犯罪手段不够高明,作案前、作案时有所疏漏而产生悔恨心理。
五、供述事实后贪污贿赂犯罪人的翻供心理状态
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知法懂法,所以规避法律和反侦查的能力较强。这些案犯出于恐惧、畏罪、对抗等复杂的心理,随着侦查的深入开展,案犯对环境的逐步适应和犯罪事实的基本交代,此阶段案犯大多有着“该问的问了,该讲的讲了,等着处理”心理,心理压力逐步减轻,思想情绪相对稳定;但这时案犯的心理活动并没有停止,任何人犯的判决结果,都会引起他们的思索,反复推测坦白交代后,给自己带来的法律后果,一般案犯认为后果不太严重时,思想较稳定,当意识到后果不堪设想时,思想上有可能出现反复。如果在查办这些人的犯罪案件时稍有不慎,或在办案中考虑不周密,工作没有做到,证据的口袋嘴没有扎死,都会被他们钻空子,一举翻供。
翻供的主要部位有:1)受贿案中的数额、情节;2)贪贿案中赃款的使用去向;3)受贿案中的主观故意方面;4)挪用公款案中挪用款项的用途;5)行贿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重要情节、事实上出具反证。
有统计调查表明:贪污贿赂案犯翻供有五个方面特点:1)居领导职务的翻供多,占翻供案件的55% ;2)取保候审的翻供多,占翻供案件的44%;3)久拖不决的翻供多;4)起诉环节翻供多,占翻供案件的67%;5)审判环节翻供多,占翻供案件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