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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惩罚是否属于性变态呢

http://www.qm120.com2007-07-17 17:56:36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关键字:另类心情

  人们的性生理和,是属于常态还是变态,有时较难划分,要看它是科学还是谬误,要看它的发展程度如何。
  
  譬如说,**而感到十分兴奋时,有相互咬齿的现象,这叫“情咬”,这是正常的;如果一定要把对方咬出血来,甚至咬下一块肉来,这就变态了。
  
  再如,“睹物思人”,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可是如果丢开人而单纯恋物,甚至如痴如醉,这就是“恋物癖”,属于性变态的范围了。
  
  性惩罚程度轻微者不属于性变态。例如,夫妻之间吵嘴了,或是丈夫做了一件使妻子十分生气的事情,妻子耿耿于怀。晚上,丈夫要和妻子过时,妻子余狠未消,心想:“不和你过,罚你!”于是狠狠地推开,或一口回绝。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似乎可以理解,不能把它列入性变态的范围。
  
  当然,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病态,并不是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在夫妻之间,是感情和肉体相互交融的一件十分快乐的事情,如果做得好,双方得到极大的性满足,那么会大大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反之,如果过得别别扭扭,或是一方粗暴地拒绝另一方,使对方感到受到侮辱,那是十分伤感情的。所以,即使一时对过夫妻没有情绪,也应好好说明,妥善处理。
  
  据我们调查,女性性犯罪的性犯罪动机,有19%是为了性报复。她们由于受过男子的玩弄和伤害,就认为天下的男子没有好人,发誓要玩弄男人,对男人实行惩罚与报复。于是主动地去勾引男人,在过程中对于男方实行肉体上的性伤害,或设法使男方痛苦,使男方身败名裂--这种心理和做法当然也是变态的。
  
  由此可见,为了发泄一时的不满情绪而进行性惩罚,但不伤害对方身体,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事情过了度,那就不是常态,而是变态了。
  
  有关专家认为异常与基因、染色体和性激素无关;他们除了在、对象和满足方式上表现与众不同外,其它人格特征与正常人没有显著表象差别。但性变态同疾病一样,对这些人应及时采用心理治疗,来解救这些人。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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