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唐代婚姻:自由择偶 不守贞节
http://www.qm120.com2008-09-17 17:04:34 来源:全民健康网
唐代婚姻形式与礼俗基本与前代相同。受士族崇尚婚姻的影响,唐代社会上层极重择婚时的 门当户对。旧的士族以门第自高,互相结为婚姻,门第低的人家,往往要付出很高的“陪门财”。唐朝人的贞节观念比较淡漠,妇女离异后再嫁也不受舆论指责,公主再嫁者23人,其中三嫁者4人,民间拘束就更少了。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