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到底能代替采矿证么?
2013年3月下旬,华宁县火特村委会挖土处小组村民向民族时报反映:万兴磷业存在无证开采、毁林开采和超越规划范围开采的现象。据此,3月26日,记者走访了挖土处小组多位村民,对万兴磷业是否有无证开采、毁林开采、超越范围开采说发不一,一位姓王的村民说:“他们是2010年通过拍卖买过来的,有证无证不是太清楚,挖是一直在挖,直径一人合抱粗的树根刨出来老多,每天都有几十上百辆大货车来拉矿,天天都有人在登记,究竟是多少要去问他们”。进入矿区,记者看到整个矿区是露天开采,多台机械正在作业,不时有拉矿的车出入,一位戴红色安全帽的人接待了我们,当问对方是否是负责人时,对方否认也不愿透露姓名,在矿区办公室没有看到相关证照,问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对方回答:“不知道,具体什么事要去公司问老板”。由于清明小长假原因,华宁县宣传部只有一位值班的同志在,采访工作暂停。
4月上旬,记者再次到华宁县,宣传部李部长安排两位同志陪同到万兴磷业有限公司进行采访时,问起是否办理采矿证及相关证照?该企业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华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为:“兹证明万兴磷业通过华宁县公开拍卖取得华宁县挖土处磷矿采矿权,目前申报采矿许可证相关材料已于2010年11月上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并且说:“我们是合法经营,是由玉溪宏程有限公司所属万兴磷业于2010年通过华宁县公开拍卖中标,取得采矿权”。在整个采访过程中,企业方除一张华宁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外,未出示过其它有关证件。
4月23日,记者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了解开采证件问题,吕工程师介绍:“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国家、云南省都有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企业办理、审批、登记采矿许可证只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是不难办理的”。当记者问到:企业的采矿证在申请办理中能开采经营么?吕工程师回答说:“没有取得采矿证是不能开采的,我们每年都要组织培训,学习国家政策法规,企业负责人不可能不懂无证开采是违法的,未取得采矿证不能开采。举个例子:当你通过了驾驶培训,没有取得就去驾驶机动车被拦下,你说你的已经在办理中,只是没有拿到手,就不会被交警处罚吗?道理是一样的,无证开采就要受到处罚”。吕工程师还拿出《矿产资源管理汇编》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2014-03-23“证明”到底能代替采矿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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