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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碘盐标准平稳实施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提供了20毫克/千克、25毫克/千克和30毫克/千克3种选项,允许各省(区、市)根据不同情况加以选择。记者从卫生部5月9日在京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碘盐标准平稳实施,目前所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结合自身实际,选定了新的盐碘含量标准。

  据悉,河北等14个省(区、市)选择了25毫克/千克的加碘标准;天津等11个省(区、市)选择了30毫克/千克的标准;北京等5个省(区、市)选择了25毫克/千克的均数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毫克/千克的孕妇专用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辖区内分不同地区选择25毫克/千克和30毫克/千克两种标准。

  天津医科大学内分泌研究所教授陈祖培说,针对碘盐标准调整后可能对人群碘营养状况造成的影响,卫生部正在福建、辽宁等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监测,年内将有结果。今后,基于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食盐碘含量仍有调整的可能。卫生部疾控局国家卫生监察专员肖东楼说,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我国应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在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地区,持续供应合格碘盐,巩固防治成果;在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在碘缺乏病仍然严重流行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监测预警,及时对高危人群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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