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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量不再强求一律

  《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3月15日在全国统一实施。卫生部等8部委为此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从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此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于去年9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有3点不同: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由原来的加工水平35毫克/千克下调至产品水平20毫克/千克~30毫克/千克;缩小了食用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毫克/千克±15毫克/千克(相当于±43%)调整为±30%;食用盐碘含量可选择20毫克/千克、25毫克/千克和30毫克/千克3种加碘水平,各省(区、市)可结合病区类型、居民饮用水碘含量、饮食习惯,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碘营养状况,以省(区、市)为单位供应1种、2种或3种碘含量的食盐。

  据专家介绍,动态调整食盐碘含量是正常的,此前我国已对食盐碘含量进行过2次调整。根据碘缺乏病监测数据,我国幅员辽阔,食盐的摄入量区别较大,多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也发生变化,因此,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盐碘含量标准不能满足人群尿碘水平都处于适宜水平。新标准允许各省(区、市)自行确定食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有助于使人群尿碘含量较高的地区回归适宜水平。今后,基于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食盐碘含量仍有调整的可能。

  专家强调,目前我国虽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环境缺碘造成,而自然环境缺碘状况是不能改变的。如果我们不食用碘盐,人们又会因摄入碘不足而受到碘缺乏危害。为此,我们要世世代代食用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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