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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添六所门诊规定病种就诊医院

  记者侯永锋报道 4月6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布新增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就诊医院的通知》,决定新增沈阳军区总医院等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承担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的相应工作。

  《通知》指出,为更好地开展门诊规定病种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医保患者医保待遇,经医院申请,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实地考察,决定增设沈阳军区总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为沈阳市城镇职工新增门诊规定病种肺源性心脏病 (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 (心功能 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 (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就诊定点医院;增设辽宁省肿瘤医院为城镇职工新增门诊规定病种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就诊定点医院;增设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为城镇职工新增门诊规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就诊定点医院;增设沈阳市维康医院为城镇职工、居民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化疗 (膀胱灌注治疗)就诊定点医院。

  从今年4月起,沈阳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扩大,新增加 12种,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脑垂体泌乳素瘤等疾病。其中,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其他新增病种为350元。根据沈阳现行医保政策,符合门诊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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