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核安全仅有环保部规定够吗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世界关注。环保部发布规定,要求核动力厂包括核电站在选址时,必须考虑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同时要求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3月16日《检察日报》)
环保部之所以出台这个规定,也是从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中得到的启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规定多少有点应急的成分。其实核电安全不仅仅就是选择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就行了的,也许环保部出台的这个规定,只能管住核电安全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况且,环保部出台的规定能有多大的约束力,恐怕还是让人担忧的,很多项目不就是没有经过环评就上马了吗?
核电的安全不能靠有了他人的前车之鉴才去应急地出台一个规定,不能指望部门规章就能解决好核电安全。最重要的还是要制定法律。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却存在着空白,至今还没有出台《原子能法》,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极不相符。自从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来,我国核电事业进入了较大发展阶段。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可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亿~2800亿千瓦时。目前,全球在建的核电站一共有56个,其中亚洲国家在建的有37个,而中国就占了21个。
成为了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政府在监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怎么能长期缺位呢?美国1945年就制定了《原子能法》。英国和加拿大等国也随之颁布。现在世界上有30余个核电国家,但没有原子能立法的国家却很少。像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国虽然还没有核电厂甚至也没有核电发展计划,国内只有不多的研究用反应堆,却也早早地制定了《原子能法》。对照这些国家,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显得真是有点落后了。
我们其实很早就开始准备制定《原子能法》,从启动之初的1984年到今日已经一拖再拖,长达27年。可是为什么至今没有制定出来,也许牵涉部门较多,法律条款面广;各部门之间、参加人员之间意见分歧较大, 无法形成共识,但这不是制定不出《原子能法》的理由。
最大的问题恐怕还是没有对这个立法引起重视。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了。核安全不同于其他,我们不能摸着石头过河,不能等出现了问题再去想办法规范,应该是先有规范,再去发展。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问题和影响,在这方面,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现在环保部发布规定,对核动力厂包括核电站选址作出规定,但仅仅是这些还不够,还应当制定法律,提高效力。《原子能法》草案已经起草了20多年,很多国家都有制定这方面的经验可以吸取,尽快制定《原子能法》,应当没有原则性的困难。我们应该把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当做一次警示,加快立法进程,让公众更加放心我国核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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