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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权益保护现状:什么造就了中国式离婚?

  

  又一年“三八”节,“女性权益保护”再度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新近对该院审理的800余件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离婚诉讼中超过50%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突出表现为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和丈夫有。

  顺义法院的调研还显示;女性对婚姻的幸福指数远远低于男性,因此有七成离婚诉讼是由女性提起的。然而,因为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很多女性面对不幸婚姻时选择了忍受。

  为孩子隐忍不幸婚姻

  韩女士觉得自己过得一点都不幸福,结婚36年来她和老公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遭受老公的打骂,身上常留有青紫伤痕。夫妻争吵时,总有好心的同事、亲友劝说,两个女儿还小,想到这点她只好凑合着过日子。

  两年前,韩女士患上脑血栓和高血压等病症,老公对她不闻不问,仍然经常打骂她,甚至扬言杀死她。韩女士考虑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再无牵挂,于是开始与老公分居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被驳回,半年后韩女士再次起诉离婚,这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韩女士终于摆脱了30多年不幸婚姻的折磨。

  离婚案有一个特点,首次立案由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等原因,一般都判决驳回,半年后再说。顺义法院的调研显示,二次或多次起诉的女性称,与丈夫的感情并没有好转,他们仍然“恶习不改”。


  这说明女性对于婚姻状态的满意度和容忍度远远低于男性,也说明女性已逐渐摆脱了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不再认为离婚是一件耻辱的事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增强。

  顺义法院的调研显示,尽管“80后”离婚的浪潮愈演愈烈,在这家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性,“70后”仍是如今离婚的主力军,占到全部离婚案件的37.8%。之所以“70后”居多,是因为孩子曾经是女性离婚最大的牵挂。这些女性中有一半诉称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丈夫不忠实于婚姻,但是为了孩子,她们之前一直忍受坚持不离婚。

  法官告诉记者,有些女性在面对丈夫的事实时采取冷处理的态度,为了孩子或者为了生活,她们容忍并原谅丈夫的出轨行为,愿意同丈夫继续生活下去。

  第三者插足,女子离婚可获精神赔偿

  李女士与比自己小四岁的白先生婚后的第二年女儿就出生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

  2010年2月的一天,李女士突然发现丈夫经常在网上与一个事聊天,内容还非常暧昧。她为此事多次质问白先生,但白先生无论如何也不承认。李女士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居住。

  同年6月的一天,李女士和父母循迹将白先生与事堵在事的租住处,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白先生的事亲口承认其与白先生自4月份开始就已经同居。

  李女士怒不可遏,准备离婚,但一想到自己从家里搬出反而成全了丈夫与别的女人在一起,孩子还这么小,她又犹豫了……

  然而,让李女士没有想到,2010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丈夫竟然首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庭审中,李女士同意离婚,但是她提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为白先生有第三者,白先生在婚姻中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伤害,要求白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白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同居。白先生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给李女士造成精神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白先生给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调研数字,27%的女性称自己的丈夫有,但只有四成女性对丈夫不忠实于婚姻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女性离婚有两难:取证难和获赔难

  女性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与丈夫性格不合、在日常生活中为琐事争吵,难以继续生活下去,这类离婚诉讼的比例为35%。除此之外,家庭暴力及已成为破坏婚姻稳定性的两大杀手。另外,男方酗酒、、吸毒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等也是女性觉得婚姻难以为继的原因。

  离婚诉讼中,25%以上的女性称自己在婚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丈夫在吵架或酒后对自己拳打脚踢、语言恐吓、将自己赶出家门甚至扬言。

  但是,其中只有不到25%的女性能够在法庭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证据主要为女性遭受家暴报警后由警察出示的报警记录;或者男性当庭承认自己曾打过妻子,但这个比例极低。

  少数男性即使面对警方的出警记录,也极力否认曾对妻子实施过家庭暴力,而女性仅提供伤情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等,却难以证明这是由家庭暴力直接造成的。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从审判实践来看,更多的情况是,女性遭受家暴后未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未及时报案,当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女方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致使法官无法认定暴力事实。

  绝大多数遭遇婚姻变故的女性没有像上述李女士那样,她们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她们提交的证据往往是丈夫与同事、与网友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即使这些证据能够认定男方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同居。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之一,也是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女方搜集这类证据非常困难,她们以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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