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向卫生部长投诉云南白药女子法庭上拒绝调解
本报讯(记者 宁军)“我不接受调解”,自称经期内使用云南白药产品致病而起诉要求修改说明书一案,昨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继续开庭,原告陈女士表示拒绝调解。
鉴定:不能证明经血量增多与药有因果关系
去年2月,因膝盖疼痛而在经期使用云南白药膏和云南白药气雾剂后,
西安的陈女士称自己经血增多,经期延长为16天。去年5月下旬,她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老百姓大药房电子城店起诉到雁塔区法院,诉请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3269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云南白药”公司修改使用说明书,增加“经期妇女慎用”字样。
同年6月28日,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云南白药”公司称白药膏、气雾剂均有国家标准,国标并没说经期慎用,因此不会在说明书上加以说明。因陈女士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损害后果与用药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庭表示待有鉴定结果后再行审理。
去年12月中旬,陈女士给卫生部部长写了一封“投诉信”,详细描述了自己的遭遇,希望引起部长和卫生部门的重视,解决此问题。
今年1月19日,司法鉴定中心向陈女士出具了鉴定结果。其中“分析说明”一项指出,在审查案卷资料后,认为需对陈女士使用的药物配方进行分析鉴定,然而,“因本案当事人不能提供药物配方,依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被鉴定人陈女士经期延长和经血量增多与行经期使用云南白药膏和气雾剂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不在于赔偿在于改说明书
在收到鉴定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昨日的庭审中,原告方补充了包括表明活血化淤药功能及禁忌说明方面的医学著作等证据,“云南白药”公司的代理律师以过了举证期限为由未予质证。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提出,“云南白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药品云南白药气雾剂、云南白药膏的说明书及其标签上对药品引起的副作用未能详尽地列举,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不能证明致病与用药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原告方认为,这是因为“云南白药”公司拒绝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导致无法鉴定,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云南白药”公司在陈述中称,陈女士至今没有出示云南白药侵犯其权利的证据。其代理律师强调,云南白药产品没有缺陷,也不会造身损害,配方是法律要求保密的,并非企业行为。至于说明书的表述,则是在药品研制时已通过相关审查程序把禁忌阐明了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老百姓大药房则称,本单位的药品采购渠道合法,也请求驳回诉请。
辩论结束后,法官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陈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她说,自己起诉的目的主要在于修改药品说明书而不在于赔偿金额。
- 2011-02-16曾向卫生部长投诉云南白药女子法庭上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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