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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重性精神病参合患者医疗费报销70%

  昨日获悉,省卫生厅出台《湖北省提高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于8月31日实施。《意见》规定,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报销70%。

  根据《意见》精神,全省经县级及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病的参合患者,在纳入新农合定点的县级及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限制,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予以补偿。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累计补偿额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口服治疗精神疾病药品费用纳入当地门诊大病定额补偿范围。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每次治疗后医疗机构先行向患者垫付新农合基金应补偿部分,患者仅需缴纳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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