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以女儿身份签字拒救雇主致死 医院被判无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为法规的权威性再次受到挑战,继肖志军拒签字致其未婚同居的女友死亡,而医院被判无责后,大兴再次出现类似案例。不同的是,大兴区的案例是保姆周某自称雇主楼老先生的女儿,签字拒绝医院抢救楼老,导致楼老死亡。今天上午,大兴法院驳回楼老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医院无责。
两起案件均涉及相同的问题,那就是医院是否有核实病人家属身份的责任,是不是随意一个人自称病人家属,就能通过签字或不签字来决定病人的命运?以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判决的案件为例,2008年10月11日9点半左右,83岁的楼老因病被120急救车送往大兴区红星医院。据院方称,在120急救车接老人前往医院时,陪同人员就是保姆周某。在救护车上,周某多次呼喊“爸爸你醒醒”。因发现老人病情危急,院方几度询问周某的身份,周某都自称是楼老的女儿。其间,院方还曾质疑为何两人姓氏不同,周某称自己跟母亲姓。入院后,楼老的病情持续恶化,需要进一步检查及治疗,但都遭到周某的拒绝。在病重通知单上,“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措施”下家属签字栏中,保姆周某签了名。楼老在入院约14个小时后死亡。
楼老先生的子女认为,医院未核实保姆身份,尤其在保姆拒绝输液、药物治疗的情况下,仍未对其身份提出任何异议,继续依照保姆的意愿进行治疗,医院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50万元。他们还表示,将另行起诉保姆周某。
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那么,医院如何甄别病人家属的身份呢?红星医院的代理人说,医院不是户籍管理机构,我国法律并无患者本人必须持就诊以及陪同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如果医院没有有效手段核实病人家属的身份,那么如何避免有人冒充病人家属的情况出现呢?这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一个挑战。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自称病人女儿,没有其他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故法院认定红星医院已经尽到核实周某真实身份的相应义务。在红星医院告知楼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时,周某要求吸氧监护,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时抢救治疗,红星医院按照周某的要求进行治疗,最终楼某死亡,红星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其做法并无不当。(记者杨昌平)
- 2010-12-08保姆以女儿身份签字拒救雇主致死 医院被判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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