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幼机构可设卫生室或保健室
中新网11月9日电 卫生部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日表示,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托幼机构可以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
邓海华指出,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在2003年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对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邓海华表示,新版《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状况要求;托幼机构中保健室和卫生室的设置要求;卫生保健人员的要求、配备比例及职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要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在园(所)疑患传染病、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等情况下的健康检查要求;相关罚则等。
邓海华指出,较旧版《管理办法》具体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卫生、教育部门的职责,要求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二是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三是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四是从保护儿童健康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以保证托幼机构在收托儿童之前其卫生保健工作符合有关标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五是明确了托幼机构可以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但其有不同的设立要求和职能。
六是对原办法中保健人员的配备比例进行了调整。
七是明确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八是强调了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邓海华表示,新《管理办法》还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监管机制,有序开展各项指导工作,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执行能力,同时充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进行广泛宣传。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各自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工作。(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 2010-11-10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幼机构可设卫生室或保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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