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须封堵责任漏洞
在日前举行的食博会上,参展企业代表山西集团宣读了一份“食品安全———我们的责任”IFA国际食品联盟倡议书,并借此呼吁我国完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倡议书》呼吁成立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组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悉,已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尽管如此,业内人士仍然认为,该法案在谁来发现不安全食品、发现后谁来召回、召回是否有强制性等重要问题上,仍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在实践中,正是由于还存在着上述一些责任漏洞,导致我们现行的召回常常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首先,谁来发现问题?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安全“裁判”,甚至还可以说有不少:质检、工商、卫生,统统有权贴出“黑名单”。但是正如“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故事,多头管理的结果总是难免遗漏,最容易漏的永远是看似有多重“保险”的责任交叉地带。况且几大部门都不是专司食品行业的衙门,要过问的行业确实多,专心不了,因此专业人士一再建议国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尽快设立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英国的食品标准局、美国的食品安全局。成立专门部门之后,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商品后也会有更加直接的投诉途径,而不会再被当球踢。
其次是谁来召回的问题。目前一般是由工商运用行政权将问题商品下架,而质检可以查缴企业库存问题产品等,食品上游原材料出了问题则国内的找农业部,国外的找海关检验检疫。至于剩下的生产与流通中间的夹缝环节到底该算谁的责任就不清不楚了。召回是个系统工程,如果不打通链条由责任人一查到底,协同配合中的数据交割经手多了自然容易发生疏漏。
主管部门也发现这个问题,考虑到企业最了解情况,于是直接向企业发令召回成为经常性手段。然而,我们的市场经营者的道德素质决定了它们还远没有这样高的自觉性,三聚氰胺奶粉在被宣布召回销毁2年后仍然阴魂不散便是明证。现在,上了“”的产品,企业想召回便召回,不愿召回就不召回,消费者毕竟不可能每期精读榜单公告,公共媒体也不可能悉数刊登榜单全文,顾客很少会带着问题批次的小抄去一一对照着购物,结果,未被要求强制召回的问题食品很有可能继续堂而皇之地走进消费者的购物篮。
责任明晰是办事效率的前提,责任漏洞是真正的监管之祸,要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先封堵各种责任漏洞。周照
- 2010-11-09食品召回须封堵责任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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