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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贪腐死刑” 应来一次全民公决

  为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提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引起了激烈争辩。(8月29日《广州日报》)

  “取消贪官死刑”本身已不是一个新话题,近年来这种论断在社会上频频出现,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一定的市场。此次刑法修正案已涉及到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罪是否取消死刑被提出来讨论,是必然的,完全可以理解。那么,目前是否应该取消贪官死刑呢?贪官死刑是否与拟取消死刑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一样,时机已经成熟呢?

  应当承认,“取消贪官死刑”论者也能拿出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理由,包括世界范围内的刑法轻刑化大趋势、死刑立法和实践国际潮流、世界多数国家具体做法,以及国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杀慎杀”司法原则、越来越少的贪官被判死刑司法实践,甚至还有引渡贪官的客观需要,等等。

  仅从理论上看,似乎“取消贪官死刑”的依据和理由已经足够,贪官死刑完全可以立马取消了。然而,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却并没有涉及到贪官死刑的取消问题,是何原因呢?是该问题没有引起法案起草者的足够重视,还是我国社会现实环境不允许呢?在我看来,这绝不是重视与不重视的问题,而是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还不允许这么做。因为,贪污贿赂犯罪虽然与文物、金融票据诈骗、盗窃罪等一样同属非暴力类经济犯罪,但由于它们的犯罪主体性质不同,后者可能涉及所有公民,主体不具有特殊性,取消死刑一视同仁大家“受惠”,而前者则只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甚至更多的是国家官员,取消死刑则仅仅是官员“受惠”,往往会引起民意反弹。准确地讲,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不应归入“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是一种独立类型,可以称为“经济性权力型非暴力犯罪”。

  正因如此,“取消贪官死刑”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能简单处理。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公共权力尚未完全有效地被关进笼子,受到规范和约束,官员贪腐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公权力滥用和寻租渠道仍四通八达,少数官员欲壑难填、贪得无厌,贪腐数额屡破纪录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制度和刑罚体系还不够完全科学合理,尚未找到“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不尽如人意,刑罚具体执行还有不少缺陷和漏洞可以被不当利用,每每成为贪官逃避制裁的借口和挡箭牌的情况下,是否取消贪官死刑决不能仅仅“通过”法律论证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还必须“通过”政治论证,加盖民意这枚最具效力的图章才行。否则,政府形象就会受到损伤,政府公信就会受到质疑,官民关系就会受到不良影响,毕竟官员权力的膨胀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对公职人员的放纵就是对公民利益的漠视,不仅权利日益觉醒的现代公民很难接受,即使是现代法治政府也不能容忍。国务院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所传达的精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立法者在最高立法机关讨论问题应该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一些不合时宜的提议,可能引发公众联想,挑起社会争议,很可能加深群众不满。“取消贪官死刑”提议就属此类。当然,粗暴地“封口”也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特色。为防各执一词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让“取消贪官死刑”的赞弹各方都能认清中国真实的社会诉求,我们不妨借大幅取消死刑之机,对是否“取消贪官死刑”来一次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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