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抵工资 职能部门因何视而不见
“劳有所得”,只要工作就应该领取报酬。对劳动者来说,按月领工资天经地义,社会也视此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并以立法的形式,通过法律进行了硬性规范和约束。然而,据近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披露,在武汉的一些建筑工地上,按月领工资却成了工人们的奢望。在这些工地里,工人们领到的是工地特制的代金券,且只相当于工资的一部分,而代金券只能用于本工地的用餐等消费。
所谓无利不起早,以“代金券”抵工资的创意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用工方省下了巨额的流动资金是其一;每月只领取了一点“代金券”的工人必须等到年底才有结算工资的希望,“代金券”起到了限制雇工流动的作用是其二;只有在本工地消费,“代金券”看起来才不是一张废纸,而工人们又势必非消费不可,意味着这里完全是“卖方市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被剥夺殆尽,而众所周知,在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的市场里,卖方的利润空间往往是最大的……而且,“代金券”里毕竟有一个“金”字,远不如过去我们司空见惯的白条显得那么狰狞,又何乐而不为?
然而就像公众的一句戏谑所说,“三聚氰胺什么都好,就是不该有毒”,“代金券”纵有千般妙处,可惜天生具有两个缺点:一是违法。《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用实物或者其他代金券的方式代替工资本为法律所不容。而奇怪的是,用工方发放的“代金券”在特定的区域里还可以消费,这已经是充当货币的功能了,谁又赋予了用工方这样的权力?
二是根本没有顾及劳动者的利益。按月领工资之所以对劳动者显得特别重要,并不仅仅是其劳动价值是否得到承认的问题,还因为关乎其自由选择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才深有所感地道出了一句名言,“金钱是人类发明的最伟大的自由工具之一”。工人们在付出劳动以后,领不到可以在任何市场自由流通的法定货币,只能得到严格限定了区域、功能的“代金券”,他们的自由流动和自主消费权利又从何谈起?而现实的问题是,工地上的挥汗如雨者往往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谁能保证这些家庭只有在年底才是急需用钱的时候?更何况,对劳动者来说,被拖欠的时间越长工资数额越多,就意味着被赖账的风险越大,谁又能保证所有用工方在年底都能足额发放拖了一年的工资?这并非恶意揣测,据央视报道,在“代金券”大行其道的武汉市,“就不止一次发生过工人工资年底无法兑现的事情。”
其实,以上的道理远远没到深奥的地步,是非曲直几乎一目了然,否则武汉工地上的一些负责人面对记者的追问,也不会借故推托了。有些人士利己损人的“智慧”总是特别发达,公众对此早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损人就超过了私域的范围,为什么就没有遇到规范的力量呢?
从央视的节目里,我们看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表态十分清楚。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处长称,“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来抵扣工资,这肯定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站长也表示,“用这种餐票或者代金券的方式,限制了他的使用,这个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勾当,为什么没有进行制止?据称缘于“还没有接到过这种举报”,而举报人则告诉央视记者,他曾多次向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和劳动检察大队反映过这个问题。到底是从未有人举报还是职能部门受之而不理?继续在这个细节上纠缠,有按照惯例滑向“罗生门”的危险,事实是央视现在对此进行了曝光,自己鼻子底下已经和正在上演违法的勾当,相关职能部门这次应该是知道了,如何救赎劳动者的权益,想必并不需要我们再啰嗦什么。
继打白条之后,用“代金券”抵工资,貌似颇具“新意”的违法行为在武汉已屡见不鲜,其他地方又会如何?消除公众这种并不违背情理的担忧,劳动监察部门也许有针对此一问题展开专项行动的必要。
- 2010-09-13“代金券”抵工资 职能部门因何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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