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出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中新海南网5月17日电(付美斌)记者17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了规范海南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海南省卫生厅日前正式出台《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有使用尚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超出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村卫生室除外)、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等行为进行记分。
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实行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规定,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责成整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不能通过校验,并按规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责成整改;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不能通过校验,并按规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完)
- 2010-05-18琼出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