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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疫苗厂家 不能轻易放过制售劣质疫苗责任人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调查发现,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8年生产的“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均为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5月 16日《新京报》)

  在对生产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生产厂家作出罚款等处罚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对江苏延申公司7位参与制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直接责任人,河北福尔公司劣质疫苗的2名直接责任人,均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相关行业的处罚。如果对参与制售劣质疫苗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只是止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处罚,而没有司法机关的跟进调查,对其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是不足以对生产劣质疫苗的直接责任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且最有效地遏制药品生产领域里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也不足以平息民愤的。

  众所周知,人若被动物咬伤后应尽早注射狂犬病疫苗,首次注射疫苗的最佳时间是被咬伤后的48小时内。狂犬病虽然发病率低,但是潜伏期长,一旦发病其死亡率几乎是100%。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因药效不达标,显然会导致被动物咬伤者错过最佳的疫病预防期,而事后“补种”肯定达不到最佳效果。这就意味着两家制售劣质疫苗的企业流入市场并被使用的那么多“问题疫苗”,或许埋下了严重的狂犬病发病隐患,虽然药监部门称暂未收到由此带来的不良报告,但有可能已有患者在不知情中吞咽了由此造成的“苦果”。

  因此,对参与制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直接责任人不能仅仅只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相关行业的处罚”而了之,对于制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者,必须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其劣质疫苗造成的后果尚未彻底暴露和查清之前,司法机关很有必要及时介入调查,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其外逃,必要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绳之以法。(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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