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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精神病人“被凶手”

   一桩命案的定谳全在口头上,丧失了起码的法律严肃性,如此必然受到质疑。

  近日一篇网帖称:2009年年底,尉氏县警方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将精神病人刘卫中抓走,二十多天后,警方宣布当地的“4·16”命案告破,指刘就是凶手,但因其是精神病人,故又将其释放。当地公安称向媒体辟谣称:帖子中“抓精神病抵犯”的说法,纯属捏造。(《新京报》4月30日)

  虽然对于警方是否“抓精神病抵犯”以提高率仍在调查之中,但从已披露的相关事实看,精神病人刘某被警方先抓后放,被认定为命案的凶手。我们且分析一下,警方如此办案能否避免精神病人“被凶手”的质疑。

  首先,看警方侦破此案的程序。刘被警察拘留20多天,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即便是普通的正常人,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也应该通知其家属,以便聘请律师,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更能保证公正办案。

  而事实是,刘卫中一直没有回家,家人多方寻找,才知道他被派出所所长“送敬老院去了”;几天后,刘家人被警方告知,刘已经牵扯到一起命案中;再过二十多天,刘的家人又被警方告知这个精神病人已经是一桩人命案的凶手,但不用负刑事责任,可以回家了。

  其中状况一变再变,警方没有提供一份法律文书,包括拘留通知书、鉴定结论,一桩命案的定谳全在口头上,丧失了起码的法律严肃性,如此必然受到质疑。


  再来看本案的证据。按警方说法,“经侦查,认定刘卫中确实杀了人”,所以命案告破。因为警方提到命案告破源于刘的“自首”,且尚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让人不禁担心,警方是否过分依赖于刘的“口供”?仅凭口供,还是精神病人的“口供”,是绝对不能定案的。那么警方就应给出更多的人证、物证、影像资料等等,证明这个精神病人是如何精心实施了“4·16”命案:、肢解尸体、装入编织袋、沉入河中。这些证明必须构成严密的证据链,比如,指纹比对一致,凶器被起获,犯罪第一现场被确认,目击者的证明等等。当地警方表示,由于办案人员出差,具体案情目前尚无法披露,所以希望警方能给出更多的证据。

  再次,倘若刘某就是凶手,警方的处置同样有不妥之处。警方放犯回家,势必对社会造成危险。而且按《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经法定鉴定,若的确不负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甚至应由政府强制医疗。警方却如此轻易放凶手回家,既不强制医疗,也没有责令家属尽到监护义务,更易使人质疑其办案的严肃性。且如此有不作为的嫌疑,也容易使人质疑:警方是不是为了而,甚至为了率而。

  本案中刘某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在执法机关面前是如此弱小,他既无法自我辩护,他也不会对自己的任何“罪行”负责。但司法机关更应该对他的清白负责,更应该对每一个公民的清白负责,必须用严格的办案程序与充分的证据,捍卫法律的尊严,回应关于精神病人“被凶手”的质疑。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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