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保定点护理院管理办法出炉 明年初执行
11月30日,记者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医保定点护理院的管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出炉。该《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护理院申请医保定点的条件及运行规范,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上述《暂行办法》所称的医保定点护理院,是指已与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主要收治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长期卧床且需要接受医疗护理等的老年慢性伤病参保人员,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临终关怀服务的护理院。护理院申请医保定点,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正常开业一年以上,且还须符合床位在100张以上等多个条件。医保定点护理院收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产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予以结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苏州的医保定点护理院依据规模、床位数量、人员配备等,由低至高分为一级护理院、二级护理院、三级护理院。医保定点护理院在办理参保人员入院手续前,应当对其病情进行评估并填写《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对符合护理院收治范围的参保人员,不得推诿。对拟收治入院的参保人员,应当为其拟订医疗护理方案,包括护理等级、主要药物使用、康复计划等。
除了上述要求外,《暂行办法》还对医保定点护理院的用药方式进行了规定。护理院应尊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对病情、医疗护理情况和就医费用的知情权,主动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每日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或开展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非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此外,定点护理院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商品和提供非物质利益进行医疗消费的推广、促销活动。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本年度内第二次被处以暂停定点处罚的医保定点护理院,苏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因违法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护理院,不得再申请医保定点。
- 2011-12-01苏州医保定点护理院管理办法出炉 明年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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