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张 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3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强调,《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原则。
郜风涛说,《条例》明确规定了气象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责任,民政、卫生、交通、水利、农业等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都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其中,卫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据统计,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由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3000亿元,占GDP的1%~3%。近年来,我国极端天气引起的气象灾害发生频率增加。近期,西南地区发生的罕见旱灾和2008年年初南方遭遇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都受到了全国的广泛关注。
- 2010-03-3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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