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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4月起参加医保职工住院须定点

   4月1日起,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就医必须到自己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不能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就医不受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限制。

  3月17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芮磊说,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住院、门诊慢性病治疗尚未执行“首诊制”,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到一级或三级医院就医,但必须在自己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

  据了解,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是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的,集中选择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

  目前,尚未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治疗已经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已选择的参保人员,未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尚未影响待遇享受,但4月1日起这种状况将改变。

  芮磊说,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乌鲁木齐78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95%已经选择了4至6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

  他提醒还没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尽快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选择登记手续,以保证相关待遇的正常享受。

  根据规定,因工作地点、住址变动等原因,参保人员可于每年12月,凭自己的社保卡到区(县)社保分局办理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因今年是正式执行的第一年,全年都可办理选择变更。若参保人员忘了自己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到各社保分局、定点医院、街道、社区查询。(记者史传芝 实习生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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