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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者敲诈警官案,一审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中新海南网2月26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一无业男子冒充记者敲诈刑警,被刑警引出抓获。经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处男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被告人蔡某今年44岁,海南省文昌市人,专科文化。海口市公安分局美兰分局刑警杨警官在执行抓捕任务中,开击打嫌疑人车轮,向相反方向反弹,嵌入一服务员的手上。为此,蔡某借此企图敲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查明: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蔡某冒充记者身份,捏造认识多名高官等虚假事实,多次打电话给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杨警官,称杨警官故意开打伤一名女孩,人大已经批准逮捕杨警官,向杨警官敲诈勒索十几万元平息此事风波影响。如果杨警官不出钱,就写文章进行报道。

  为了将蔡某抓获,杨警官决定将蔡某引出来。2009年4月29日8时许,蔡某打电话约杨警官到海口市龙昆南路与海德路交叉口处进行谈判,最后谈定收取被害人杨警官3000元帮忙摆平其开误伤人一事。14时30分许,蔡某在龙昆南路与海德路交叉口的光大银行门前向被害人杨警官收取3000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蔡某身上缴获3000元、过期记者证二张。

  蔡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存在心理障碍、患有持续性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正处于持续性心境障碍发病期。其在精神病发病期作案,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作案时没有主观故意和恶意,请求法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蔡某患有持续性心境障碍,其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巨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蔡某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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