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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计划生育服务

  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到2015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奋斗目标。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作为规划确定的八大重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之一,是整个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计生部门是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推进人口计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负有最主要、最核心的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指导、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基本公共服务。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突破口。

  流动人口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重点关注的人群

  促进城乡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规划提出的两大任务。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涉及城乡、群体和区域协调。我国目前流动人口达2.3亿,其中80%以上是由农村流动到城市。但目前大量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还没有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由人口流动引发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问题日益凸显。作为流动人口创造价值主要受益者的流入地,理应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与本地居民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彻底解决户籍的城乡分割与地域分割问题之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成为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和行动框架。

  近年来,国家人口计生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就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2010年10月联合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49个城市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进行了系统规划和探索。2012年,通过评估,试点城市初步、基本实现了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基本确立了运转有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

  分阶段分步骤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我国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经历不同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应有不同重点。初级阶段的目标侧重于区域内均等化,主要表现为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实现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广覆盖,内容上以“保基本”为主;中级阶段的目标更多侧重于城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各区域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实现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内容上以“拓范围”为主;高级阶段的目标是实现全民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群体之间、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形成均等状态,确保公民不因职业、地域以及身份不同而享有不同的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上以“广延伸”为主。

  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在不断拓展。一方面,根据规划的要求,提供均等的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再生育技术服务、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按照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引导鼓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度拓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咨询指导、青少年健康人格培育咨询、婚姻家庭指导、计生家庭养老扶助等方面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

  在“十二五”时期的未来3年,人口计生部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继续深化4部委联合开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完善均等服务体制,加强便民;二是创新多元供给机制,促进优质服务;三是优化基层资源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在均等化的对象及路径设计上,将按照国家规划的总体思路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规律,按照从常住人口均等化、城乡均等化到区域均等化,从试点城市均等化、推广区均等化到全国均等化的方向,加强和创新服务管理体制,加快实现全国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作者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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