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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基层医卫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本报讯 (记者陈少军 杨丽佳)江苏省卫生厅近日发出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37个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抓紧清理目录外药品,逐步停止使用其他药品,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45天后,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省辖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在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候选品种目录内遴选本地区集中采购药品。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委托中标的企业统一配送。以省辖市为单位,每个县(市、区)可在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中选择1家~2家负责本区域基本药物的配送。中标候选品种的生产企业应与中标候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中标候选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通知还明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省级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县(市、区)级负责本级药品采购和配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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